當初幫我找到這間房子的仲介:"陳生先,不好意思,張先生這個房子已經賣出去了,新的屋主他老公說因為他女兒要回來,所以讓你們住到10月底..."
我心想這是怎麼回事,
這張房東一下子跟說我要賣,一下子跟我說他覺得我很好!所以不賣我這一間,要改賣其他間,
然後現在仲介突然來電跟我說房子已經賣掉!且讓我住到10月底?
真是好心的新屋主啊!我該謝謝你們嗎?
某一日,
"陳生先,不好意思,我們想帶人來看屋,可以跟你約這禮拜嗎?"
"喔!好!"
"你放心,我們會盡量幫你找要能繼續租給你的人,請放心..."
"喔!那真要拜託你們了!謝謝,不然你幫我找這間,我們才剛搬來沒多久,約還簽兩年,結果現在要我們搬,損失很大耶!"
"你放心啦!"
某一晚,
喔巴桑:"這房子會不會很吵啊!?"
"不會,我住起來還OK!"
喔巴桑:"我是買給我女兒當嫁妝的啦!她現在在國外念書,不會那麼快回來,我若是買了不會要你那麼快搬走的..."
喔級桑:"對啦!是給自己小孩住的,我能看一下陽台嗎?"
"請自便!"
喔級桑:"會不會很吵啊?"
"不會,我自己就是怕吵的人,我還可以接受"
喔級桑,喔巴桑,仲介:"謝謝喔!!謝謝"
基本上我覺得仲介也難為,
問題是出在投機客的前任房東,跟這對不老實的新任屋主,
兩方都是滿嘴的仁義道德,
我一個房客!當然不能講啥!
一個要賺錢,一個給了錢就想趕快裝修搬進來.
但我的權益在哪裡?這張兩年的租約意義何在?
昨晚,
"張先生,我是陳先生,我知道你難為,但我仍須跟你說我的想法,基本上我要搬,也會搬,但,請給我時間!找到房子我自然會搬走."
"陳先生,好!我對你也不好意思,我會再跟屋主溝通看看."
"那就麻煩你了!謝謝!不然搬家花的錢跟精神,實在是很麻煩"
今天,
"陳先生,那個新屋主說可以讓你們住到11月再搬啦!"
先說好,這無關仲介,他也是難為,但我真的按耐不住怒火!
"張先生,我現在剛看完房子!我已經積極再找了,但是請你跟新屋主說,這合約是兩年的有效合約,我只要在合約屆滿之內,按時繳交房租,基本上他沒有任何權利要我搬走!所以,請他不要再來限制我何時搬走,我真的非常的不舒服!!"
"陳先生真的很抱歉啦!"
"沒關係!若是你這邊不方便跟新任屋主說,那你可以請他打給我!我親自跟他溝通!原則上,我會找好再搬,他跟我壓時間只是會讓我覺得更不舒服而已"
幸好民法已經有修正,買賣不破租賃,
意思就是說呢,新任屋主購買前任屋主的房子時!
除了產權以外,另需承認原本租賃合約,若雙方達成協議,除照原訂賠償以外,另外還需負擔搬家所產生之費用,
所以呢,對於租屋族算是種保障.
但也有若干的限制,例如,超過五年的長約就不在此限.
今天去看房子時,仲介甚至跟我說,他們若是簽兩年的約,賠償的個數就不是一個月,應該是兩個月!
也提供了一些相關文件給我看,足見我真是太好騙了!
總之,我會搬,我也不想住!但,我仍須找好再搬,我不想因迫於現實而隨便找一間房子住!
因為搬家真的很傷時費神.
而這種惡劣的房東跟沒有誠信的新任屋主,我已經不想再跟他們多談,拐瓜劣棗.
這些國/軍宅五年內不可買賣,但這間房子一月交屋已經轉了六七手了!
真不曉得這些公務員是沒腦筋想辦法遏止,還是根本自己就是既得利益者.
打房,笑話一椿.